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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电气有害物质(RoHS指令)

RoHS认证咨询:

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该标准已于200671日开始正式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该标准的目的在于消除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注意:PBDE正确的中文名称是指多溴二苯醚,多溴联苯醚是错误的说法)共6项物质,并重点规定了铅的含量不能超过0.1%

适用范围:

欧盟27个成员国: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 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 

RoHS指令的涵盖范围为AC1000VDC1500V以下的由目录所列出的电子、电气产品:

1、大型家用电器: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空调等

2、小型家用电器:吸尘器、电熨斗、电吹风、烤箱、钟表等

3IT及通讯仪器:计算机、传真机、电话机、手机等

4、民用装置:收音机、电视机、录象机、乐器等

5、照明器具:除家庭用照明外的荧光灯等,照明控制装置

6、电动工具:电钻、车床、焊接、喷雾器等

7、玩具/娱乐、体育器械:电动车、电视游戏机、自动赌博机等

8、医疗器械:放射线治疗仪、心电图测试仪、分析仪器等

9、监视/控制装置:烟雾探测器、恒温箱、工厂用监视控制机等

10、自动售货机

新版RoHS指令——指令2011/65/EU

2011年7月1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新版RoHS指令——指令2011/65/EU。  

2011/65/EU较原RoHS指令的不同主要在:
1. 扩大了产品范围: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了指令规管的范围内(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但是给予了新添入的第8类医疗器械。第9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一定的过渡期,(此两类产品在CQC RoHS认证类别为其它)此外,还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20项的豁免;

2. 理清了部分定义; 
3. 管控物质的范围未扩大,还是维持了原有的六种物质的原限量要求,但是提出了今后的审查过程中,要对包括DEHP等在内的物质优先进行考察,为指令今后扩大管控物质的范围铺路; 
4. 删除了其中的生产商(producer)规定,而添入了“制造商”(manufacturer)、“授权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进口商(importer)”、“经销商”(distributor)的定义,并对其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5. 规定了产品需贴附CE标志及CE标志的相关事宜。 
2011/65/EU的发布将给中国的电子电气产品制造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特别是由于将医疗器械类产品、监视和控制仪器产品列入规管的范围,因此对这两类制造企业的影响将是非常巨大的;此外,由于电子电气产品上需要贴附CE标志,因此,对业界符合指令的要求,也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CQC RoHS认证是对应欧盟RoHS指令开发的认证服务。无论企业出口还是内销都可以通过CQC RoHS认证来证明自己的产品符合RoHS的要求,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2007年3月1日实施的《管理办法》要求企业按照SJ/T 11364-2006的要求加贴标识(在信息产业部网站上可以下载标识样本)

《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生产者应当逐步减少并淘汰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PBB)、聚合溴化联苯乙醚(PBDE)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对于不能完全淘汰的,其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