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
为便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我委对《〈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中产品的适用范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2002年联合公告第60号)中的低压电器、电线
电缆、电路开关保护或连接用电 器装置、小功率电动机等产品的适用范围做了补充说明(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