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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环评通报:通报批评20家环评单位、30名环评人员,通报8个审批部门

日期:2020-12-04 11:29:29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第一批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沪环评〔2020〕242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2020年第一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复核工作,共涉及在本市开展环评业务的90家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214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

经复核,发现24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等质量问题。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九项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计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20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30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相关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对24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8个审批部门予以通报(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二、相关要求

(一)受到通报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要汲取教训,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其他编制单位和人员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规范从业行为,维护环评行业秩序,提高环评工作质量。

(二)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编制的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预防或者减轻项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

(三)各区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本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规范性存在问题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处理处罚并失信记分,处理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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